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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4

新闻来源: 东莞市社保局发布时间:2015-01-29 09:35:39点击次数: 关闭窗口

问题:上班时操作机器受伤是否为工伤

案例:东莞市某木器制品厂职工张某于2013年12月26日9时左右,在车间操作拉锯锯木方料时被拉锯锯伤左手拇指、食指。张某认为其发生的此次受伤事故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某木器制品厂认为张某张某的受伤是违章操作造成,属于个人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不应认定为工伤。那么张某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操作机器受伤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且用人单位无任何证据证明张某发生的此次事故存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几种情形。因此,根据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原则,张某操作机器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不影响本次工伤的定性,故张某的受伤可依法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