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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3

新闻来源: 东莞市社保局发布时间:2015-01-07 16:31:34点击次数: 关闭窗口

问题:用人单位存在违反社会保险行为又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2014年3月,投诉人向我局投诉,称某公司未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我局接到投诉后,组织社保监察员到该公司进行了监察,查实该公司实际用工情况,发现该单位存在未为全体员工参保的瞒报违法行为,监察员依法向该公司发出《社会保险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限期进行整改,该公司在限期内未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后我局监察员多次与该公司负责人联系,公司负责人称由于大部分员工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无法完成整改。鉴于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相关行政罚款。该公司在受到我局行政处罚后,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局工作人员主动到该公司进行社保政策宣讲,现场解答员工对于社保政策的疑问后,该公司按要求参加了社会保险。

案例分析: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这属于国家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上述案例中,公司负责人以员工放弃参加社会保险为由,不积极进行整改,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在《社会保险限期改正指令书》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理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员工应该密切关注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如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为自己办理了参保手续等,如有异议,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查询或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