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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

新闻来源: 东莞市社保局发布时间:2014-12-23 10:11:29点击次数: 关闭窗口

问题:员工书面承诺放弃参保,能否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案例:张三是A公司员工,合同期限是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3年1月25日,A公司提出为张三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时,张三表示拒绝缴纳社会保险,并书面承诺放弃参保。2014年8月,张三投诉A公司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要求A公司补缴其从入职之日起的社会保险。那么本案中的A公司是否可以免除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和责任呢?

案例分析:根据《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因为劳动者单方承诺放弃而不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并非以劳动者同意作为前提条件。回到本案,张三提出A公司为其补缴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主张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