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会保障分局:
为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省出台新的死亡待遇标准前,现就我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7月1日(含本日)起,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在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增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非火葬人员仅发放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计发(目前为1340×3=4020元),抚恤金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计发(目前为1340×3=4020元)。
二、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标准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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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