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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度调整我市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新闻来源: 东莞市社保局发布时间:2015-07-06 09:51:01点击次数: 关闭窗口

各社会保障分局、财政分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64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14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企业退休人员和村〈社区〉退休人员,下同)。

2015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样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办法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按照113元定额计发。

2.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5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二)倾斜调整

1. 对2015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发放一次性养老金1200元,不列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2.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我市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我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三)离休人员调整

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参照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后,由市财政部门或原供给单位按相关规定在拨付其生活补贴中进行冲减。

四、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附件:关于2015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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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