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2092号)的规定,现将《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操作办法》印发你们。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省局反映。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经办程序,根据《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76号)、《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粤劳社函〔2008〕209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按照《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的业务经办,适用本操作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参保后,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的,应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索取参保凭证,并确认本人参保信息。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当场审核参保人最信息,按初审、复核程序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以下简称《参保凭证》,附表1)交参保人员签名确认,社保机构和参保人员各留存一份。参保人员来办理停保手续或其参保信息未核定的,待参保人员按规定办妥相关手续后,由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出具《参保凭证》。
第四条 《参保凭证》应完整记载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基金信息及缴费记录情况等三部分内容,其体包括:参保人员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参加工作时间、当地统筹时间、令人首次缴费时间、本人建账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基金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储存额;历年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
第五条 参保人员在现参保地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其本人或用人单位向现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应提交《参保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申请书》(附表2)和参保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六条 现参保地社保机构业务部门收到参保人员转移申请后,应予当场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出具《受理回执》(附表3),并按初审、复核程序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附表4),在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业务部门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案。
经审核不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当场按初审、复核程序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附表5),交参保人员或其用人单位签收。告知其不办理的原因和政策依据,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案。
如需补充提供材料的,应当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附表6),告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及时补齐。经办期限从补齐材料之日重新计算。
第七条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根据经参保人员确认的参保信息记录及基金到账情况在9个工作日内办妥转出手续:
(一)业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与留存的《参保凭证》等相关资料核对。经审核无误的,按初审、复核程序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附表7),流转至财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处理。
(二)财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基金信息,并以“一人一单”的汇款方式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总额实账划转至现参保地社保机构账户,汇款单须载明转移参保人员姓名和社会保障号。财务部门通过业务系统初审、复核程序将汇款单编号录入《信息表》后转回业务部门。
(三)业务部门在财务部门开出汇款单3个工作日内,打印《信息表》传送给现参保地社保机构。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案。
第八条 现参保地社侠机构在收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转来转移参保人员《信息表》及其转移基金后1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基金流转和业务协调时间)完成转入接续工作:
(一)财务部门在接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转来参保人员转移基金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到账确认。
(二)业务部门在参保人员转移基金确认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信息表》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告知参保人员办理情况,收回《受理回执》。相关材料由业务部门存档备案。
(三)现参保地社保机构对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核定的信息审核结论和转移基金金额予以认可,不再重新审核。
第九条 转移业务办理过程中,社保机构之间应加强协调联系,必要时可发出协调函。社保机构收到协调函5个工作日内给予函复。
第十条 参保人员或其用人单位有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和现参保地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由现参保地社保机构按规定处理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十一条 按本操作办法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保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等。
第十二条 各地市级社保机构财务部门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会计账务处理的要求,送行基金会计核算处理。于每月15日前统计本市当月省内转移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情况,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明细表》(附表8)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人员基本养老金分担情况表》(附表9)。
各地市级社保机构于每年12月15日前汇总统诗当年省内转移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情况,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人员基本养老金分担情况汇总表》《附表10)送省社保局。
省社保局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各地市当年省内转移人员基本养老金分担情况,统计省级调剂需求,按规定报送上级部门。
第十三条 本操作办法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