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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

新闻来源: 东莞市社保局发布时间:2015-06-27 16:56:15点击次数: 关闭窗口

事项名称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粤社保函[2014]136号)。

申请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

办理材料

1、《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

2、失业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A4纸张);

3、申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A4纸张);

4、与失业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本、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A4纸张);

5、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A4纸张);

6、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一份(A4纸张);

7、未换领社保卡的,需活期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A4纸张)。

办理流程

1、申办人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材料;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资料,为符合条件的核定待遇,并在次月15日后,发放有关待遇。

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办理地点

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在镇(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7:30( 14:30-17:30)具体时间以受理业务所属的镇(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准(法定休息日、节假日除外,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停止对外办理业务)

联系电话

0769—12333  

相关表格下载

《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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