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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请

新闻来源: 东莞社保局发布时间:2018-03-01 10:41:50点击次数: 关闭窗口

事项名称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请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

办理材料

1、《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

2、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非火化无需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A4纸张);

3、参保人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A4纸张);

4、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本、结婚证等)(A4纸张);

5、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A4纸张);

6、有供养直系亲属并申领救济费的,需另附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村(社区)或单位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证明供养直系亲属没有收入来源,靠死者供养)、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附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市外户籍人员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没有领取伤(病)残津贴的证明;若供养直系亲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为市外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没有领取养老金的证明。

办理流程

1、单位社保专管员或其亲属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资料(无单位的由其亲属办理);)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资料,为符合条件的核定待遇,并在次月15日后,发放有关待遇。)

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办理退休时所属的镇(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

每月10号后,逢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7:30( 14:30-17:30)具体时间以受理业务所属的镇(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准(法定休息日、节假日除外,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停止对外办理业务)

联系电话

0769—12333  

相关表格下载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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