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参保人定点医院产前检查现场结算流程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203号); 3.《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东社保﹝2015﹞65号)。 |
申请条件 | 1.生育保险累计参保缴费满1年以上; 2.已办理生育就医确认手续且在生育就医确认有效期内; 3.在已确认的定点医院产检; 4.办理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产前检查现场结算时正常参保缴费。 |
办理材料 | 1.《东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第二联; 2.检查或化验申请单、门诊病历; 3.社保卡(或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
办理流程 | 1.参保人在已确认的定点医院挂号处挂号,就诊后出示《东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社保卡(未发社保卡者可凭身份证,下同)、检查或化验申请单、门诊病历等,到门诊收费处办理现场结算报销; 2.参保人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取回医疗收费收据。 |
办理时限 | 现场办理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各市内生育定点医院办公时间 |
联系电话 | 0769—12333 |
相关表格下载 | 无 |
温馨提示 | 1.生育就医确认生效后,参保人在已确认的定点医院产检的,方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现场结算报销待遇。为确保您的生育医疗费用现场结算报销待遇不受影响,请您务必提前到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及时办理生育就医确认手续。 2.生育就医确认生效后非急诊、抢救在已确认的定点医院外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为保障您的生育医疗费用现场结算报销不受影响,请妥善保管您的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并主动出示社保卡办理现场结算报销。 4.因系统故障、密码验证不通过等原因导致不能在定点医院现场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须在就诊15天内待系统恢复正常或处理好有关业务后返回定点医院办理生育医疗费用现场结算报销手续,否则相关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基金不予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