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生育津贴零星报销手续 |
设定依据 | (1)《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2)《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府〔2015〕65号) |
申请条件 | 以下情况参保人应在分娩次月起或累计参保满12个月后(生育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的)一年内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携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零星报销手续: (1)在职职工生育的,由用人单位办理申领手续(职工享受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结束后一年内,直接向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2)城乡居民或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未能在医疗机构完成现场结算的 ,由个人办理申领手续; (3)城乡居民或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完成现场结算的,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拨付到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个人无需办理生育津贴零星报销手续。因未发放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未激活或社会保险卡不具备金融账户等原因导致无法直接拨付的,由个人办理申领手续。 |
办理资料 |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3)出院记录复印件;(限住院分娩时提供) (4)《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婴儿出生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限分娩住院提供); (6)用人单位银行账户复印件(限在职职工提供); (7)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 (8)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复印件。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限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或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提供); (9)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限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时提供,需单位盖章确认); (10)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时提供); (11)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材料(限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时提供); (12)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
办理流程 | 参保人应在分娩次月起或累计参保满12个月后(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的)一年内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携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资料齐备、准确且符合规定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后领取回执。 |
办理时限 | 资料齐备、准确且符合规定的,从送报之日起30日内拨付相关款项至受理时确定的银行账户;情况特殊的,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4:30-17:30(法定休息日、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769-12333 |
相关表格下载 | |
温馨提示 | 注: (1)材料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并须提供原件备查,以上资料参保人需留存的,应在申领前自行复印;复印件的需单位盖章(单位代办的)或申请人签名(个人申办)确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为确保参保人顺利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生育前请务必按计生管理要求办理计生登记等事项,详情请咨询各镇(街)计生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