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生育的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手续 |
设定依据 | (1)《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2)《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府〔2015〕65号) |
申请条件 | 以下情形发生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待分娩后或累计参保满12个月后(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的)一年内携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且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且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在市内定点医院或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 (3)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一年的; (4)男参保人的未就业配偶在市内定点医院或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 (5)符合以上四种情况之一,分娩住院期间因治疗妊娠并发症(合并症)需要,转院治疗或因治疗妊娠并发症(合并症)发生的院外购药、检查等相关医疗费用。 |
办理资料 |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3)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4)医疗收费汇总明细清单; (5)婴儿出生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限分娩住院时提供); (6)门诊病历复印件或出院记录复印件; (7)《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8)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 (9)本人银行账户复印件(限社会保障卡未发放或所持社保卡不具备金融功能的参保人提供); (10)配偶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限申领男参保人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待遇时提供); (11)配偶生育前由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复印件(限申领男参保人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待遇时提供, 职工配偶该次怀孕周期与在失业登记证有效期有重叠,未就业证明说明职工配偶怀孕期间曾处于无业状态); (12)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复印件,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限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参保人提供); (13)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限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参保人提供,需单位盖章确认); (14)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限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参保人提供); (15)在市内非定点或市外医院住院且涉及急诊、抢救的,须提供病案首页、住院病历复印件; (16)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
办理流程 | 参保人应在分娩后或累计参保满12个月后(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的)一年内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携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资料齐备、准确且符合规定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后领取回执。 |
办理时限 | 资料齐备、准确且符合规定的,从送报之日起30日内拨付相关款项至受理时确定的银行账户;情况特殊的,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4:30-17:30(法定休息日、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769-12333 |
相关表格下载 | |
温馨提示 | 注: (1)材料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并须提供原件备查,以上资料参保人需留存的,应在申领前自行复印;复印件需单位盖章(单位代办的)或申请人签名(个人申办)确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为确保参保人顺利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生育前请务必按计生管理要求办理计生登记等事项,详情请咨询各镇(街)计生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