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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及计划生育津贴待遇零星报销手续

新闻来源: 东莞市社保局发布时间:2015-11-30 10:50:36点击次数: 关闭窗口

事项名称

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及计划生育津贴待遇零星报销手续

设定依据

(1)《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2)《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府〔2015〕65号)

申请条件

参保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参保人应在手术后或累计参保满12个月后(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参保人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的)一年内携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办理资料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医疗收费收据原件(仅申请计划生育津贴的无需提供);

(3)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4)医疗收费汇总明细清单(仅申请计划生育津贴的无需提供);

(5)有效处方(要求处方与收据/发票相对应,仅申请计划生育津贴的无需提供);

(6)检查化验报告复印件(仅申请计划生育津贴的无需提供);

(7)门诊病历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

(8)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

(9)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如遗失可提供民政部门的证明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公证机关的证明的复印件);

(10)本人银行账户复印件(限社会保障卡未发放或所持社会保险卡不具备金融功能时提供);

(11)配偶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限申领参保人未就业配偶计划生育待遇时提供);

(12)配偶生育前由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复印件(限申领未就业配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时提供,职工配偶该次怀孕周期与在失业登记证有效期有重叠,未就业证明说明职工配偶怀孕期间曾处于无业状态);

(13)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复印件。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限计划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或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时提供);

(14)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限计划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时提供,需单位盖章确认);

(15)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限计划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时提供);

(16)在市内非定点或市外医院就诊且涉及急诊、抢救的,门诊就诊的须提供门诊急诊抢救记录复印件,住院的须提供住院病历及出院记录复印件。

(17)单位未垫付计划生育津贴的证明材料(限单位未垫付计划生育津贴时提供);

(18)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参保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参保人应在手术后或累计参保满12个月后(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参保人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的)一年内携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资料齐备、准确且符合规定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后领取回执。

办理时限

资料齐备、准确且符合规定的,从送报之日起30日内拨付相关款项至受理时确定的银行账户;情况特殊的,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办理地点

全市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4:30-17:30(法定休息日、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769-12333

相关表格下载

东莞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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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材料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并须提供原件备查,以上资料参保人需留存的,应在申领前自行复印;复印件需单位盖章(单位代办的)或申请人签名(个人申办)确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同时申领计划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津贴,所需资料有重复的,只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