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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历史信息业务

新闻来源: 宣传与咨询服务科发布时间:2017-12-18 17:15:11点击次数: 关闭窗口

事项名称

审核历史信息业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及国家和广东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

申请对象

在本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的参保人

申请条件

参保人在办理企业养老省内转出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养老待遇前存在历史信息需要核定的,须在办理上述业务之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核定申请。其中,申请养老待遇的,至少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三个月提出申请,但不得超过半年。

在职人员原则上由单位统一申办;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申办,委托他人申办的,须同时提供个人委托书(附件)及被委托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

参保人参保所在镇(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办理流程

受理人员接收申报资料后,当场检查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对符合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出或申请养老待遇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办理材料

(一)参保人填写《参保职工个人历史信息或缴费年限审核申报表》一份;

(二)提供参保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当场验证后退回原件;

(三)提供档案原件,并检查档案原件中是否包括以下资料:

1.记载参加工作时间的材料:包括《职工登记表》、《学徒(临时工)转正定级呈批表》、《招工录用表》、《录用证明》等;

2.调动材料:跨地区调动的职工,提供经各级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调动材料;部队干部调动的,提供军队主管部门的调令;本地区内互调的,提供干部(工人)行政介绍信、商调函、工资转移单等;

3.具有特殊工作经历的,如原知青上山下乡、入伍、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在职学习等,提供相应材料,其中复员、退伍及转业军人提供《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义务兵(或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转业审批报告表》及《转业军人工资、差旅费介绍信》等;原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提供上山下乡登记表、回城招工或招生材料等;

4.属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特殊群体的,须附离开原单位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证明材料,其中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原单位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附工资介绍信等原始材料,转业干部提供转业时部队开具的本人工资介绍信;

5、在各单位间的工资调整材料,如:《企业职工统一工资标准浮动级固定审批表》、《参考工资标准套改审批表》、《企业效益工资升级呈批表》等;

6、劳动关系终止材料,如辞职手续、辞退手续、自动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合同书、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等。

7、其他与视同缴费年限核定有关的材料。

如果上述材料没有在档案原件中,需提供相应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公章,原件与复印件当场验证后退回原件。

(四)2009年1月以后,从省内其他统筹区转入了社保关系且转出地已明确核定各项历史信息的,在社保关系确认业务办理完成后,办理历史信息审核业务,相关历史信息按转移清单记录。

相关表格下载

1. 《参保职工个人历史信息或缴费年限审核申报表》

2. 《个人委托书》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参保单位或参保人补充材料的时间)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1:30、14:00-17:00(法定休息日、节假日除外,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停止对外办理业务)

联系电话

0769—12333

备注

(一)申请养老待遇且拟在我局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可同时申报特殊工种经历审核。

(二)申报时请留下正确的联系电话(移动电话)。

(三)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除取消审核结论外,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